海南省宇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口中路达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宇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2民终6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口中路达建筑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大道向荣路10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宇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华路13-1号华典大厦3层301房。
法定代表人:何岸,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业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琼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口中路达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路达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南省宇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8)琼0271民初10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路达公司一审起诉请求有两项,而一审判决遗漏了其中一项,即“判令宇德公司向中路达公司支付超期材料使用费802,620元”,在“本院认为”部分又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未作阐述,均是遗漏审理诉讼请求,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另外,一审判决认定中路达公司与宇德公司就涉案碗扣架项目未完成结算,而在二审中中路达公司举出新的证据证实双方已对涉案施工项目进行结算,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8)琼0271民初103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海口中路达建筑器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2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梁朝
审判员李祎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一美
[盖章位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