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琼0106民初12845号
原告:海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海口市龙昆北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欣,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明慧,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
法定代表人:戚世锋,总经理。
原告海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海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05元,减半收取计12552.5元,由原告海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家炎
人民陪审员 黄循洪
人民陪审员 王 映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