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0106民初766号
原告:海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咏欣,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中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新场村。
法定代表人:杨前法,董事长。
原告海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中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海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07.9元,由原告海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宏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麦名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