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盛亨混凝土有限公司

海南盛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海南海湛实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琼0107财保31号
申请人:海南盛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焦明慧,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海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琼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海南盛亨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向海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海南海湛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海口市××道号、915号、916号、917号4套房屋(预售许可证号:20160074),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书、保单保函形式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海南盛亨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仲裁中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海南海湛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海口市××道号、915号、916号、917号4套房屋(预售许可证号:20160074),期限自送达有关单位保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次日起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海南盛亨混凝土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龙静
书记员符海芳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