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盛亨混凝土有限公司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港航行政执法支队、海南盛亨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琼0105行审390号 申请人: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港航行政执法支队,住所地海口市南沙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港航行政执法支队违章处理科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海南盛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珠江广场帝豪大厦8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76075846D。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港航行政执法支队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21年6月8日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海运罚(2021)46012021004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海运罚(2021)46012021004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海南盛亨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将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罚款缴清。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已将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罚款缴清,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请求事项已消除。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港航行政执法支队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