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琼0108执68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秀大道128号双岛公寓15B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CHGH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铁建川(海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榆大道188号海口鸿洲江山步行街105-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6CDB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建川(海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本院(2021)琼0108民初20852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建川(海南)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中铁建川(海南)建设有限公司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退还保证金400000元及利息(另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605.43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900元(暂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财产调查手段及措施:
一、通过法院执行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名下关于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保险、工商信息、不动产及车辆的查询,同时通过向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中铁建川(海南)建设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二、现场调查:本院已派员前往被执行人中铁建川(海南)建设有限公司居住地调查其居住及财产线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另案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建川(海南)建设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相关消费。
因本案与本院2023年6月14日立案执行的(2023)琼0108执655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被执行人均为中铁建川(海南)建设有限公司,案由亦同为合同纠纷。据此,本案可与(2023)琼0108执6554号案件合并执行,待(2023)琼0108执6554号案件执行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依法参与财产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琼0108执68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