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川(海南)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8执异125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海南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秀大道128号双岛公寓15B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CHGH3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铁建川(海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榆大道188号海口鸿洲江山步行街105-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OMA5T6CDBO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建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晖路360号1单元11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2T4Y。 法定代表人:***。 因中铁建川(海南)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琼0108民初208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根据权利人海南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于2023年7月3日立案[(2023)琼0108执6842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执行网络统查及线下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中铁建川(海南)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遂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2023)琼0108执684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该案的当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海南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以被执行人中铁建川(海南)建设有限公司的股东中铁建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中铁建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经本院审查被执行人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和企业公示信息等材料,被申请人中铁建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出资时间为2060年12月31日前,认缴出资未到期。申请人关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股东出资应当加速到期问题。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与被执行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不能完全等同,而被执行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不宜在执行异议审查程序中界定,故对申请人主张的案涉股东出资义务应当加速到期意见,本案不予审查认定。综上,因被申请人中铁建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的认缴出资期限期间尚未届满,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从执行异议审查程序的效率价值取向和形式外观标准考量,对申请人提出的在执行程序中迳行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海南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4年3月28日印制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