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广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三亚广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执994号之一
三亚广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的(2019)海仲(三)字第14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亚广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6.8383万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对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股权和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三亚广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三亚广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表示目前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三亚广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还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尚有人民币56.8383万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给付义务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海南仲裁委员会(2019)海仲(三)字第14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晓飞 审判员  刘全新 审判员  闫 帮
书记员  杨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