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

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琼0271民初3022号
原告: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三亚市荔枝沟工业园区华盛天涯水泥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九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2020年5月27日,原告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就本案的债权债务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60元(原告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533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计5330元,由原告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思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井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