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 0102 民初 1493号
原告: 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XX沟XX园区华盛天涯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秀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方磊,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武,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被告: 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XX大街XX号。
法定代表人:张义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0 年 2月 11日立案,原告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 33547元,收取计16774元。
审 判 员 袁建雯
二0 二0 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康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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