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

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琼0271民初2959号
原告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原告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其主张的事实。因此,原告的全部诉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884260.75元; 二、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84260.7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60元(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6)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思文 人民陪审员 黄景清 人民陪审员 谭建成
书记员 唐井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