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

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7291号
原告: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荔枝沟工业园区华盛天涯水泥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987218260。
法定代表人:陈秀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波,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倩,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崖州湾科技城用友产业园一号楼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TLBYL5F。
法定代表人:邹道建,职务不详。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009X2。
法定代表人:闫广天,董事长。
原告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世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珂
书 记 员 贾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