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

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7543号
原告: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荔枝沟工业园区华盛天涯水泥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陈秀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方磊,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波,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
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董事长。
原告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指定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三亚华盛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小雨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