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321民初1079号
原告:***,男,195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
被告:湖南盛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双拥中路9号东方名苑臻锦园6栋3单元0103001号。
法定代表人:朱权,公司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盛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应诉文书需公告送达,本院向原告***依法送达限期缴费通知书,通知原告***缴纳公告费,原告未按时交纳公告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蓉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