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花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花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522民初1542号
原告:***,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流亮,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系***女婿。
被告:江苏花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安定村十八组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313950146Q。
法定代表人:何晓新,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如皋市人,花行公司代理人,住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花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流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花行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花行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工程材料款合计人民币380100元,并自2019年12月21日起以380100元为基数,以0.066%每日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材料款等全部清偿日止;2、判令被告***对第1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如有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花行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签署协议书,约定鹏鹄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被告花行公司作为承包人,承包六安钢铁控股集团特钢有限公司水处理工程中厂区道路施工、De200雨水收集支管的埋设、雨水收集水能子的采购及安装工程。应花行公司要求,原告为其承包的工程供应建筑材料:石子56车、水泥103吨,由被告花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即被告***于2019年8月7日向原告出具收条,并书面约定于2019年8月底前结清该材料款合计人民币373350元。另又应花行公司要求,***又另行向其供应水泥15吨,折合人民币6750元。2019年11月15日,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材料款债务偿还承诺书一份。花行公司在该承诺书中不可撤销地向原告承诺:双方结算欠原告材料款380100元应于2019年12月20日前付清;若逾期同意以材料款金额为基数、以0.066%每日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为被告花行公司欠付债务及违约金、滞纳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时至今日,被告花行公司仍未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亦未履行担保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花行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0日,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花行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鹏鹄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被告花行公司作为承包人,承包六安钢铁控股集团特钢有限公司水处理工程中厂区道路施工、De200雨水收集支管的埋设、雨水收集水篦子的采购及安装工程。原告***应花行公司要求,为其承包的工程供应建筑材料,由被告花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即被告***于2019年8月7日向原告出具收条1份,注明石子56车、水泥103吨,价款373350元,于2019年8月底前结清。后***又向其供应水泥15吨,折合人民币6750元。2019年11月15日,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工程材料款债务偿还承诺书一份。花行公司在该承诺书中不可撤销地向原告承诺:双方结算欠原告材料款380100元于2019年12月20日前付清;若逾期同意以所欠材料款金额为基数,以0.066%每日为标准计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为被告花行公司欠付原告债务、违约金、滞纳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至今未履行所承诺的义务,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举证的身份证、营业执照、收条、承包协议书、工程材料款债务偿还承诺书、照片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花行公司所欠建筑材料款380100元,事实清楚、有证据证明,依法足以认定,被告花行公司除应偿还货款外,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即按承诺书约定的以所欠材料款金额为基数,以0.066%每日为标准计算。被告***自愿为被告花行公司欠付的债务、违约金、滞纳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答辩、质证权利的放弃,将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花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建筑材料款3801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自2019年12月21日起,以380100元为基数,每日0.066%的标准计算至材料款全部清偿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2元,由被告江苏花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同合
二0二0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钟华
书记员刘浩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