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花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花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通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苏0682行初49号
原告江苏花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安定村18组188号。
法定代表人**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通州片负责人,特别授权。
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碧华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新世纪大道269号。
法定代表人***,区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花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花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同意就原告的申诉重新作出回复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花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花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苏花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马天跃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