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403民初3434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亮,河南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才振东,男,汉族,1969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影,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花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50705A。
法定代表人:高兴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员工。
被告:河南瑞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瑞祥如意世家1楼东单元10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5350439D。
法定代表人:高瑞阔。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系被告员工。
被告:河南省卓越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归德路西长江路北天辰小区住宅楼北楼东三单元1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592405959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振国,系公司股东。
原告***与被告才振东、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瑞腾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卓越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管宏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