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卓越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华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杨二有与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华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4-28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360号
原告杨二有。
法定代理人李秀红。
委托代理人訾朝旭,河南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敬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教法,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华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土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学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友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晓琳,上海市申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卓越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广杰,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建礼。
委托代理人尚振铎,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二有诉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华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卓越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宋建礼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二有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二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二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为688元,由原告杨二有承担。
审 判 长  李慧凤
审 判 员  李 琼
人民陪审员  连书民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