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德化县电商园建设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526民初1574号
原告: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湖心街南台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为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东,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秋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德化县电商园建设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浔中镇诗泰街6-2号7楼。
法定代表人:林星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平,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桂,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专岩土公司)与被告德化县电商园建设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商园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专岩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东、巫秋生、被告电商园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桂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专岩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电商园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535823.1元及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利率千分之一/日计算的逾期违约金;2、判令由电商园建设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电商园建设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由建专岩土公司中标德化县电商物流园项目一期工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项目。中标后,建专岩土公司与电商园建设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约定电商园建设公司将德化县电商园物流园项目一期工程的工程勘察任务委托给建专岩土公司,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为满足设计和规范所要求的工程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全部勘察报告和资料,以及工程施工所需要的配合服务,编制勘察文件等。同时约定,工程承接方式为固定费率方式,勘察费用按2002年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40%计取(含与本项目相关的各项勘察费用),支付方式为地质勘察报告审核通过后7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70%,基础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工程主体验收通过后至合同价的90%。本工程竣工合格、办理完建设工程备案手续并完成勘察费用结算后结清勘察费。第六条约定,如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建专岩土公司已按约履行完毕勘察工作任务,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交了勘察成果资料,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也于2018年8月23日经审查机构审查确认合格。然而,在建专岩土公司已经完成合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电商园建设公司单方终止上述工程项目,并于2021年1月13日向建专岩土公司发生《关于电商园项目一期工程勘察服务履约情况的确认函》一份,载明:1、建专岩土公司已经按照《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约定部分履行了义务,且地质勘察报告于2018年9月10日通过图审机构审查并取得了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2、建专岩土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所涉工程项目已经暂停终止,故原《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剩余款项无法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节点完成拨付。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项下的勘察费用经第三方有资质机构结算审核后审核造价总计为1786077元,截止本确认书出具之日,电商园建设公司已向建专岩土公司支付1250253.9元。4、合约无法继续履行,建专岩土公司可根据合同提请诉讼完成合同尾款清偿相关事宜。目前涉案工程项目已经明确终止,而电商园建设公司也明确表明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故特提起诉讼。
电商园建设公司辩称,1、2018年5月28日,答辩人(承包人)与建专岩土公司(勘察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第四条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约定:勘察费用:勘察费按2002年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40%计取(含与本项目相关的各项勘察费用)。勘察费支付方式:地质勘察报告审核通过后7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70%,基础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工程主体验收通过后支付至合同价的90%,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建设工程备案手续并完成勘察费用结算后结清勘察费,且所有勘察设备及运输车辆的进出场费用均包含在勘察费用中。2、2021年1月13日,答辩人发给建专岩土公司“关于电商园项目一期工程勘察服务履约情况的确认函”。确认“1、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已终止。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项下的勘察费经第三方有资质机构结算审核后审核造价总计为1786077元,截止本确认书出具之日,答辩人累计已支付1250253.9元”。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至合同价的70%。答辩人不存在违约。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终止。建专岩土公司要求答辩人立即支付工程款535823.1元及逾期违约金理由不能成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建专岩土公司提交的: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屏1份1页;②《中标通知书》1份1页;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1份5页;④福建省建筑工程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3年版)专用本、GF-2000-020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1份82页;⑤编号为FJSSKC-18-03892《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1份2页、编号为FJSSKC-18-0425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1份2页;⑥《关于电商园项目一期工程勘察服务履约情况的确认函》1份1页。经电商园建设公司质证,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18日,电商园建设公司以招标人名义发出招标编号为德建招字[2018]029号的《福建省建筑工程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3年版)》《专用本》和《通用本》。该《专用本》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约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GF-2000-0203)格式条款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但本招标文件有具体约定的从其约定。该《通用本》中的GF-2000-020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第6.3约定: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的,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的50%的勘察费;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2018年5月28日,电商园建设公司向建专岩土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地质勘察周期为设计方案正式确定后30日历天向业主提交通过审查的全部勘察报告和资料(包括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3日内到电商园建设公司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同日,电商园建设公司作为发包人,建专岩土公司作为勘察人,双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约定:电商园建设公司将德化县电商物流园项目一期工程的工程勘察任务委托给建专岩土公司;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为满足设计和规范所要求的工程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全部勘察报告和资料,以及工程施工所需要的配合服务,包括收集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等勘察作业,编制工程勘察文件,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配合服务等;承接方式为固定费率方式;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为设计方案正式确定后30日历天向发包人提交通过审查的全部勘察报告和资料(包括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勘察费用按2002年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40%计取(含与本项目相关的各项勘察费用);勘察费支付方式为地质勘察报告审核通过后7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70%,基础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工程主体验收通过后支付至合同价的90%,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建设工程备案手续并完成勘察费用结算后结清勘察费;勘察费已包括钻机经过的道路修整和上部废渣清理费用,且所有勘察设备及运输车辆的进出场费用均包含在勘察费用中;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窝工费;如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等条款。合同签订之后,建专岩土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勘察工作任务,并于2018年8月23日和2018年9月10日经审查机构泉州市泉建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审查合格。
2021年1月13日,电商园建设公司向建专岩土公司发出《关于电商园项目一期工程勘察服务履约情况的确认函》,载明:1、建专岩土公司已经按照《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约定部分履行了己方义务;已于2018年8月完成一期工程岩土勘察工作,地质勘察报告于2018年9月10日通过图审机构审查并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所涉工程项目“德化县电商物流园项目一期工程”已经暂停终止,故原《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剩余款项无法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节点完成拨付。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项下的勘察费用经第三方有资质机构结算审核后审核造价总计为人民币1786077元,截止本确认书出具之日,本公司累计已向贵公司支付1250253.9元。4、基于当前已存在合约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根据《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关于违约问题相关条款的约定,请贵公司提请法院诉讼完成合同尾款清偿相关事宜。目前,涉案工程项目已经明确终止,而电商园建设公司也明确表明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本案争议焦点:电商园建设公司是否应当继续支付剩余工程款535823.1元?
建专岩土公司认为,勘察单位已经向发包人提交了全部的勘察报告,并已经完成了协助发包人施工图的审查工作。虽根据合同《专用本》约定在提交勘察报告后发包人只要支付至合同价的70%,但因为发包人的原因,本案的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因此根据合同《通用本》约定在已完成50%以上勘察工作量的情况下,发包人如果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就应当支付至合同价的100%,现双方已确认涉案工程项目的总价款,扣除已支付款项,被告仍应支付剩余款项535823.1元。
电商园建设公司认为,本案合同约定的是分期付款合同,并不是附条件合同,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退一步讲,本案如果适用《通用本》约定,主张逾期违约金,理由也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福建省建筑工程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3年版)》的使用说明已经明确《设计招标文件》范本分为《通用本》和《专用本》,《专用本》内有约定的招标文件内容,从《专用本》的约定;《专用本》无专门约定的,从《通用本》的约定。本案的“德化县电商物流园项目一期工程”暂停终止,致使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所涉工程项目无法继续履行,属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的情形,不属于客观原因所造成的情形,且建专岩土公司已经提交了全部勘察报告并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因此应当适用《通用本》的第6.3条:“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的约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电商园建设公司与建专岩土公司订立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规定,所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建专岩土公司为涉案工程勘察工作完成工程价款1786077元及已收取勘察费1250253.9元,有建专岩土公司提供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电商园建设公司提供的《关于电商园项目一期工程勘察服务履约情况的确认函》及双方的陈述为据,事实清楚,可以确认。由于“德化县电商物流园项目一期工程”暂停终止,致使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所涉工程项目无法继续履行,但根据双方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的《通用本》的第6.3条:“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的约定。电商园建设公司应支付建专岩土公司的勘察工程价款1786077元,扣除电商园建设公司已支付1250253.9元,尚欠535823.1元。因此,建专岩土公司请求电商园建设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535823.1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电商园建设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德化县电商物流园项目一期工程”暂停终止,致使双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尚未履行的合同条款,应当终止履行。因此,建专岩土公司请求电商园建设公司继续按照合同条款支付按千分之一/日利率计算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该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可以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德化县电商园建设经营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35823.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13日计算至本判决确认付款日止)。
二、驳回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81.5元,由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2.93元,由德化县电商园建设经营有限公司负担9278.5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金赞
人民陪审员  孙桂梅
人民陪审员  颜冬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雅雯
附:
(一)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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