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谢顺利、***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8民初324号之一
原告:***,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日友,邵武市创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湖心街南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6166979R。
法定代表人:陈为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平,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城南大道观山悦B区2幢A205-207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315589104U。
负责人:陈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平,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顺利,男,1998年8月24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黔西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谢顺利(起诉状为“谢胜利”,***于2022年3月22日申请将起诉状中“谢胜利”变更为“谢顺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2022年
5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起诉的书面申请。2022年5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谢顺利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已经协商解决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的起诉,并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谢顺利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黄伟兵
人民陪审员  张立伟
人民陪审员  李凤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