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6116号之二
原告: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铁山镇小排路(福建龙州工业园东宝工业集中区铁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3240071R。
法定代表人:郑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永华,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金,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兰台路16号市城建档案馆办公楼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6979R。
法定代表人:林奇,总经理。
原告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先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5元,减半收取计1382.5元,由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