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7执复136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城南大道观山悦B区2幢A205-207店。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执行人: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湖心街南台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8年8月24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黔西县。 复议申请人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不服**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闽0781执异3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市人民法院(下称**法院)**,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2021)闽0781民初2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支付原告***机械台班费43200元;二、被告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应在欠付被告***工程款185000元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三、被告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就上述第二项判决应付款项不足部分承担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闽0781民初2673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支付工程款43200元。该院立案后作出(2022)闽0781执1329号执行裁定书,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存款、债券、股票、基金44628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44628元的财产、收益。 **法院认为,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提供的与他人签订的《协议书》,因无法向签署该《协议书》的其他当事人核实,故该《协议书》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便该协议属实,但该《协议书》未经过***本人的签字确认,对***不具有约束力,且该院(2021)闽0781民初2673号民事判决已确定建专**分公司在欠付被告***工程款185000元范围内承担支付原告***机械台班费43200元的付款责任,故前述《协议书》的效力不足以排除(2022)闽0781执1329号案件的执行行为,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申请复议称:请求依法裁定确定复议申请人只需支付给***执行款25203元。事实及理由:1.根据(2021)闽0781民初2671、2672、2673号民事判决,***欠***工程款46800元、欠***工程款118500元、欠***工程款43200元,合计208500元,***应承担付款责任;复议申请人将福建省平和县工地的钻探施工承包给***,***又转包给***、***、***、***等四人,经***确认尚欠***工程款40060元、***工程款36950元、***工程款16800元、***工程款14800元,合计108610元。上述共计317110元,复议申请人在欠付***工程款185000元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并非全额支付***尚欠上述七人工程款317110元(包括***的工程款43200元),故**法院认为复议申请人要支付给***工程款43200元是完全错误的。2.2022年5月9日,***、***、***、***、***、***六人与复议申请人签订《协议书》,同意复议申请人在欠付***工程款185000元范围内,按***尚欠上述七人工程款317110元的比例领取工程款,复议申请人有电话告知***按比例可分配25203元,并通知其领取。之后复议申请人按《协议书》约定将工程款转账支付给***、***、***、***、***、***六人。综上,复议申请人将应当支付给***的工程款185000元按比例分配给***等七人,正是按**法院民事判决来履行,分配比例是公平合理的,并非以此推翻**法院的民事判决。 ***、***、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 **法院**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法院(2021)闽0781民初2671、2672、2673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于2021年9月24日*****分公司出具***,承诺:“本人***与建专**分公司自2021年3月份以来至目前为止,所施工的勘察项目有:**置业明溪县原林业车队地块项目、**外滩壹号、御溪八十二玺、骏华长滩墅、**永太2021年二期地块(氯化钙车间及仓库)工程项目、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肉鸡加工二厂新建制冷隧道、制冷机房及配电房工程、***里、美伦阳光。今与建专**分公司所施工的工程款项对账无误,本人认同,以上账款结清。有关我本人与我手下班组的工程款项(工资)等由本人***自行结付给我手下班组,从今以后与建专公司及建专**分公司无关。如出现工人追款等情况所涉及仲裁(劳动监察部门与起诉法院等)的一切债务债权均有本人承担。”建专**分公司自认尚欠***劳务工程款共计185000元。上述三份判决书分别涉及***、***、***,均判决: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185000元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2021年9月24日,***分别书面确认尚欠***、***、***、*****外滩壹号工地款项各40060元、36950元、16800元、14800元。后四人向福建省平和县法院起诉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又以与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已经协商解决并实际履行,向福建省平和县法院撤回对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起诉、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撤回对***的起诉,福建省平和县法院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案号为(2022)闽0628民初322号之一、323号之一、324号之一、326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 2022年5月9日,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与***、***、***、***、***、***签署《协议书》,确定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应支付***在**工地、光泽工地、平和工地的劳务承包费用共计185000元,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代***按比例支付给***、***、***、***、***、***、***,但该《协议书》***未签字。后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按《协议书》确定的款项支付***、***、***、***、***、***,**25203元未支付给***。 再**,***与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21)闽0781民初2673号〕的民事判决书确定,案件受理费880元,由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共同负担。本案的执行费548元。 本院认为,**法院在(2021)闽0781民初2671、2672、2673号民事判决中,均认定***向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出具《***》的事实,其中确定***施工的项目,包含了申请执行人***施工的“御溪八十二玺”项目及他人施工的其他项目,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自认尚欠***劳务工程款共计185000元,**法院亦均判决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185000元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即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针对***名下的工程项目所欠工程款的偿付责任仅为185000元,结合***、***、***、***在福建省平和县××号工地的欠款情况,足以认定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与***、***、***、***、***、***签署《协议书》并支付的款项,系自动履行其所欠***的劳务工程款185000元的偿付责任,目前**25203元,即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现仅应在欠付***剩余工程款25203元范围内承担付款给***的责任,故原审作出(2022)闽0781执1329号执行裁定中,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存款、债券、股票、基金44628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44628元的财产、收益,该执行行为确有不当,应予纠正,仅应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存款、债券、股票、基金25203元及该案的案件受理费880元和执行费548元,共计26631元。综上,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成立,予以支持,**法院异议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人民法院(2022)闽0781执异35号执行裁定; 二、变更**市人民法院(2022)闽0781执1329号执行裁定为: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存款、债券、股票、基金26631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26631元的财产、收益。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