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正荣(南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702民初3516号 原告: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兰台路16号市城建档案馆办公楼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6166979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荣(南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江滨东路28号正荣财富中心一期A2地块28#楼3层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5978869661。 法定代表人:江运火,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专公司)与被告正荣(南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荣置业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建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正荣置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同日,建专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同年8月25日,本院依法作出(2022)闽0702民初35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正荣置业公司名下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路××号(正荣.悦璟湾)×幢×层×室[闽(2022)延平区不动产权第0×××4号]房产。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正荣置业公司立即向建专公司支付地质勘查工程款589200.1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589200.15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21年9月13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置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就正荣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路××东溪路)***财富中心二号地块地质勘查工程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约定:建专公司按照国家标准对案涉地块进行勘察工作;承包方式:勘察人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方式承包等内容。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6.4条约定: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此后,双方还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建专公司按照约定进行施工,正荣置业公司如期支付部分工程进度款。工程完成后,双方于2021年9月13日进行结算,共同确认竣工结算金额为1459371.63元。经建专公司核算,正荣置业公司共计已支付工程款870171.48元,剩余589200.15元***置业公司开具一张尾号为162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给建专公司。建专公司向银行进行承兑时,银行告知因正荣置业公司的存款不足,无法承兑。建专公司联系正荣置业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正荣置业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建专公司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正荣置业公司书面辩称,1.正荣置业公司对建专公司诉请的地质勘察工程款589,200.15元表示认可;2.因疫情及政策影响,当前市场环境下行,地产行业水深火热。正荣置业公司未按时支付勘察工程款系因资金流受限,并非主观意愿拖欠合同价款;3.正荣置业公司认为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过分高于建专公司损失,请求予以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因正荣置业公司逾期付款,建专公司的损失应为资金占用费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分高于建专公司的损失。故请求法院将逾期付款违约金调整为按照LPR计算,自2021年9月12日起算至还清为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在当前企业经营状况普遍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对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调整裁量幅度,切实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故正荣置业公司请求法院对本案违约金标准予以调整。 本院认为,正荣置业公司承认建专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建专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建专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应否予以调整。本院认为,建专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实际是指逾期付款损失,即在正荣置业公司欠付勘察费用时,应向建专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约定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由此标准计算的金额明显高于建专公司的实际损失。鉴于正荣置业公司请求对该计算标准予以调整,综合考量建专公司的实际损失等因素,兼顾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本院酌定正荣置业公司应支付建专公司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付清勘察费之日止以勘察费589,200.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建专公司该项诉请中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正荣置业公司出具给建专公司的尾号为162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经提示付款已拒付,该汇票也未经背书转让。为减少诉累,本院认可建专公司在本案中以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但其不得再以该汇票主张票据权利。正荣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七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正荣(南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勘察费589,200.1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589,200.15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3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勘察***之日止); 二、驳回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89.22元,减半收取5,794.61元,***(南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978.71元,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15.90元;财产保全费4,414.61元,***(南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欣 一、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第七百九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 账号:9050********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