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溧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溧阳市溧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中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105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溧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富奎。
被执行人湖南省中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艳艳。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溧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中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46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省中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中电设备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省中电设备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4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曹慧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曾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