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溧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溧阳市富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市溧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珉友物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11民初5628号
申请人溧阳市富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竹箦镇竹溪南街5号。
法定代表人刘富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小虎,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亚龙,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溧阳市溧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上黄镇南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黄根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小虎,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亚龙,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珉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包头路1135弄2号252室。
法定代表人郑奕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溧阳市富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市溧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珉友物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溧阳市富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市溧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珉友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溧阳市富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市溧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溧阳市富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市溧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珉友物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