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溧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溧阳市溧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珉友物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111执5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溧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根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珉友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赛芳,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溧阳市溧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珉友物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56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辉
审判员 邹智军
审判员 谭会军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茂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