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沃尔德电梯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平顶山世源荟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0403民初3750号 原告:平顶山市***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世源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平顶山市***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梯公司)与被告平顶山世源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源荟商贸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世源荟商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梯维修保养款及更换电梯配件款5148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20日,原告(乙方)***电梯公司与被告(甲方)世源荟商贸公司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平顶山方圆荟B馆负一层至五层观光梯2台,货1台,**22台,共计25台;平顶山方圆荟A馆负一层至五层观光梯1台,**10台,共计11台,合计36台电梯设备提供保养服务,服务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电梯设备服务费用总计全年费用88560元/年,季付22140元/季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方即组织工作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对被告委托的方圆荟A馆、B馆(现更名为鹰城世贸)的36台电梯进行了维修保养。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因服务期限届满而终止,但被告世源荟商贸公司至今都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第二季度及第三季度的电梯维修保养款44280元。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所请。 被告世源荟商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原告***电梯公司提交的证据有电梯维修保养服务合同、电梯维修保养记录、被告支付第一季度电梯维修保养服务费用凭证、公众号“最鹰城”2021年6月25日发布的新闻截图、微信聊天记录两份。被告世源荟商贸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进行了审查和认定。 根据当事人依法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案件情况,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21年12月20日,被告世源荟商贸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电梯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电梯维修保养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平顶山方圆荟B馆负一层至五层观光梯2台,货1台,**22台,共计25台;平顶山方圆荟A馆负一层至五层观光梯1台,**10台,共计11台,合计36台电梯设备提供保养服务。服务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乙方免费提供300元以下的配件(人为损坏及自然灾害除外,停运电梯除外)。免费服务以外的配件,乙方以优惠价提供配件。全年费用88560元/年,季付22140元/季。支付时间:每季度末经甲方考核合格后,次月支付上季度维保费用。付款时需开具同等金额的发票。 2022年4月27日,世源荟商贸公司向***电梯公司支付第一季度电梯维保费22140元,备注信息为:**城方圆荟A、B馆电梯维保费。 2022年7月1日,***电梯公司对方圆荟B馆西观光梯的变频器进行更换,产生配件费7200元。 庭审过程中,***电梯公司称(二、三季度电梯维保费用及配件费)三张发票我们也已经交由被告公司。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电梯公司与被告世源荟商贸公司签订《电梯维修保养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电梯公司对平顶山方圆荟A馆、B馆共计36台电梯设备提供保养服务。原告***电梯公司依约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并对损坏的配件进行了更换。被告世源荟商贸公司仅支付第一季度电梯维保费用。现,原告***电梯公司请求被告世源荟商贸公司支付第二、第三季度的电梯维保费用及配件费用51480元(22140元+22140元+72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电梯公司请求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电梯维修保养服务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为“次月支付上季度维保费用”。被告世源荟商贸公司至迟应当于2022年10月31日支付电梯维保费用。故,本院酌定被告世源荟商贸公司自2022年11月1日起以未付款51480元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51480元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顶山世源荟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平顶山市***电梯有限公司支付51480元,并自2022年11月1日起以514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51480元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平顶山市***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7元,减半收取543.5元,由被告平顶山世源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54.8元,由被告平顶山世源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 1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四十六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