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03财保145号
申请人:平顶山市沃尔德电梯有限公司,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新华路北段168号(光明城市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061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平顶山世源荟商贸有限公司,住平顶山市卫东区优越路街道鹰城世贸B座5楼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MA9K3MNX4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平顶山市沃尔德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平顶山世源荟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平顶山分行营业部,账号:4191********)予以冻结(限额53480元)。
申请人平顶山市沃尔德电梯有限公司自愿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单号:199410804132023000××××)作为担保,并出具担保函(担保限额为5348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平顶山市沃尔德电梯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平顶山世源荟商贸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不利于债权实现,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平顶山世源荟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平顶山分行营业部,账号:4191********)予以冻结(限额53480元)。
二、冻结申请人平顶山市沃尔德电梯有限公司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单号:199410804132023000××××)。
案件申请费554.8元,由申请人平顶山市沃尔德电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