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沃尔德电梯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沃尔德电梯有限公司与叶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22民初4244号 原告:平顶山市沃尔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新华路北段168号(光明城市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061355024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叶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叶县昆阳镇广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平顶山市沃尔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平顶山市沃尔德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沃尔德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顶山市沃尔德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平顶山市沃尔德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