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鲁0783民初657号
原告:山东福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万达华府7号楼13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蔬菜高科技示范园东900米路南。办公地点:寿光市稻田镇***东500米(寿光瑞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解国庆,董事长。
原告山东福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地置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地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5月16日,原告因向被告的瑞地.圣城国际工程电梯设备制造及安装服务工程共12台电梯投标缴纳投标保证金50000元,至今被告未通知原告参与招投标。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投标保证金50000元并支付该款项的利息。
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6日,被告就其瑞地.圣城国际电梯设备制造及安装服务工程共12台电梯进行招标,原告向被告交纳投标保证金5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份。被告收款后未通知原告参与招投标,亦未退还原告的保证金,原告遂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收款收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收取原告的招标保证金后未及时通知原告参与招投标,应返还原告的招标保证金。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地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质证、答辩等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地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山东福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