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福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福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瑞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执142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福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万达华府7号楼1319号。组织机构代码:56520800-1。

法定代表人:葛琦,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瑞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蔬菜高科技示范园东900米路南。办公地点:寿光市稻田镇丹河桥东500米(寿光瑞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解国庆,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福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瑞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审结。该案(2016)鲁0783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给被执行人山东瑞地置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

2、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1日、2020年9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瑞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信息和股权信息。

3、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2020年9月27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瑞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信息和房地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山东瑞地置业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通过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瑞地置业有限公司有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山东瑞地置业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汉 庆

审判员 郭 峰山

审判员 王来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