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11056号
申请人: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港东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52742592D。
法定代表人:徐志明,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汇丰房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18号汇丰广场1号楼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9448301R。
法定代表人:严邦刚,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淮安汇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18号汇丰广场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091534779X。
法定代表人:严邦刚,职务不详。
申请人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汇丰房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淮安汇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腾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通用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汇丰公司、汇腾公司名下价值62万元的财产。申请人通用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通用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汇丰房产实业有限公司、淮安汇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潘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韩靖
书 记 员 陈欣
附一: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
1、被申请人江苏汇丰房产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208010101201000024550(开户行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208010541010000006269(开户行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3208010541010000002619(开户行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81301004300010663(开户行江苏银行淮安清安支行);
2、申请网络查控。
附二: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