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方圆制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执73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港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州方圆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辽河路10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方圆制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509民初6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明确:一、被告常州方圆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电梯价款242120元及违约金73100元。二、被告常州方圆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电梯配件款46500元。 至期,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61720.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5326.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9月6日,本案立案后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人员通过申请人提供的电话未能联系到被执行人。 二、2022年9月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一)**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值扣划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起止时间为2022年9月7日至2023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二)**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车牌号:苏D×××**、苏D×××**、苏D×××**、苏D×××**、苏D×××**、苏D×××**、苏D×××**、苏D×××**、苏D×××**),现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2022年11月10日至2024年11月9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被执行人在苏州市吴江区及苏州大市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被执行人在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无有价值财产线索。 三、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时代商务广场5幢701室等多处的房地产,均被多轮查封。因被执行人已届破产程序,故本案中并未予以查封。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2023年1月4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3)苏0411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22年12月21日起对常州方圆制药有限公司进行重整。故本案应中止执行,暂时无法处置上述财产。 六、2023年2月23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617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3617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本案收取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的财产状况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509民初6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俞 超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