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509民初12884号
原告: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港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古城大街45号金都名居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与被告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2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派员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华西公司立即支付原告通用公司电梯款5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7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2022年5月30日为55500元;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原、被告双方签订编号为GE2019042601的《电(扶)梯设备定作合同》,约定被告华西公司向原告通用公司定做梦圆居扶贫安置小区项目中电梯17台,合同总价250万元。合同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之后被告华西公司未按约支付款项,至起诉之日结欠电梯款50万元。
被告华西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华西公司作为甲方与通用公司作为乙方于2019年4月30日签订《电(扶)梯设备定作合同》一份,约定由通用公司向华西公司提供电梯17台,其中型号为TKJS1000/1.75-JXW(VVVF)××层××站11门的电梯16台,设备单价为108000元,安装单价为4万元;型号为TKJS1000/1.75-JXW(VVVF)8层8站8门的电梯1台,设备单价为97000元,安装单价为35000元,合同总价为250万元。项目名称为梦圆局扶贫安置小区。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1。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设备总价的20%(第一期款),计50万元直接付至本合同乙方指定账户;甲方应在本合同交货期7天前将本合同设备总价的60%(第二期款),计150万元直接付至本合同乙方指定账户;甲方应在电梯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7天内将本合同设备总价的15%(第三期款),计375000元直接付至本合同乙方指定账户;甲方应在电梯质保期满一年后7天内将本合同设备总价的5%,计125000元直接付至本合同乙方指定账户。
合同违约由于非不可抗力的原因,乙方逾期交货或甲方逾期付款或逾期提货的,违约方应按逾期部分电(扶)梯设备金额万分之五/天的比例向另一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华西公司共向通用公司支付电梯款200万元。通用公司向华西公司开具了两张总价为25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年5月23日,上述电梯经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验合格。
以上事实,有通用公司提供的设备定制合同、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增值税发票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通用公司与华西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华西公司在通用公司按约提供电梯并安装检验合格后应及时给付相应价款。通用公司主张华西公司支付剩余款项5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华西公司经通用公司催讨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违约责任。《电(扶)梯设备定作合同》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的标准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具体计算方式为: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2022年5月30日止,以37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自2022年5月31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虽然本案承揽合同成立于民法典施行以前,但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以后,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七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电梯款50万元并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7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2022年5月30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
如果被告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60元,保全费3420元,合计8180元,由被告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专户(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账号:6228********)。原告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审判员 向 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