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9民初5584号
原告: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港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金桥路19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七一路4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3月4日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青海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345元,由原告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