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民终4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向阳南大街606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063100981N。
法定代表人:贺建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大壮,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占因与被上诉人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2民初30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大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2民初3026号民事裁定,请求二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单凭受案回执不能作为驳回上诉人起诉的证据。被上诉人摘表导致上诉人长期不能正常做饭,冬天无法取暖,侵害了上诉人合法权益,本案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日期为2019年10月18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10月24日。
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因此一审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正确。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江城派出所已于2019年8月6日对**占家天然气被盗案立案受理,受案文号为:竞(江城)受案字【2019】1081号,案件编号为A13060257000020190800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二审查明,经与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江城派出所主办人*警官(即竞(江城)受案字【2019】1081号案件主办人)联系,证实其曾传**占到派出所做过笔录,目前该案件仍在侦查阶段。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证实开庭日期早于裁定日期,日期错误系笔误,已提交补正裁定。
本院认为:**占家天然气被盗案件现仍在公安侦查阶段,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冠
审判员*东
审判员龚倩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