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行申7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占,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恒源西路**。

法定代表人:丰世敬,该局局长。

一审第三人: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向阳南大街**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贺建学,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占因诉被申请人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及一审第三人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行终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占申请再审主要称,由于一审没有质证,二审时申请人强烈要求质证,没被允许。申请人发现一审被告的证据2表的生产日期是2017年1月生产。申请人家中表的安装日期是2016年以前,一审被告提交的证据2明显是虚假证据。一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2证明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是上下属单位,是同一主体,第三人的违法就是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第三人私自拆走申请人家中的燃气表,违反了《合同法》第180条,被申请人作为第三人的上级应该负责,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对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是上下属关系选择性删除,其判决是断章取义,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91条第三项。二审应当开庭却并未开庭审理,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86条,属于程序违法。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被申请人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其职责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本案第三人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系独立的法人机构,其与申请人**占之间所发生的纠纷系由相关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纠纷,虽在被申请人所出具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有“我局下属单位”的表述字样,但被申请人对此类民事纠纷并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经查阅一审庭审笔录,庭审中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均对对方所提交的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故二审未进行开庭审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一、二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占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葛 琳

审判员 常站巍

审判员 何振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