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6民终43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占,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定市竞秀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向阳南大街**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贺建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大壮,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占因与上诉人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20)冀0602民初926号民事判决,双方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占上诉请求:撤销(2020)冀0602民初926号判决书,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被上诉人中断供气没有事先通知上诉人。造成上诉人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在没有任何合法证据的情况下,将近一年时间不给上诉人供气,上诉人多次和被上诉人沟通,且至今没有供气。如果上诉人不自行安装电采暖,家里无法过冬。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违法,特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辩称,**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我方认为应当改判驳回**占的起诉或诉讼请求;其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客观的事实及法律事实。

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驳回**占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者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我公司有权利和义务停止对被上诉人供气。1、我公司有权利停止对**站供气。**占从民事角度讲至今有2981立方米的天然气款项7989元未交纳,在我公司于2019年7月发现**占家中燃气表被破坏,核对超用燃气数量后,就向其催收天然气款,**占在一审中也明确说明了我公司人员向其催收天然气款项的行为。我公司拥有**占请求恢复供气的抗辩权,**占应当在缴纳了相应天然气款并支付我公司违约金或者损失后,我公司按照合同法规定才有恢复供气的义务。2、我公司有义务停止对**占供气。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已经对于涉及**占家的天然气被盗用案件进行刑事立案,现在该案件仍然在侦查当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目前**占家中的天然气设施仍然涉及犯罪现场,公安机关并未通知我方可以对于犯罪现场进行后续处理,因此我公司有义务不改动犯罪现场。二、**占涉嫌伪造证据,对于该行为应当进行司法处理。**占提交的我公司出具的《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普查及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系复写联,我公司的首联显示的基表数和计费器都是0,而**占提交的复写联却是一个巨大的数字,该复写联于我公司的首联不一致,我公司有理由认为**占篡改了该份材料。因此,对于**占的该种篡改书证内容的行为应当进行司法处理。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应当驳回**占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还重审。

**占辩称,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拆除我家燃气表未事先通知且造成使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称我有盗窃行为严重损害我的名誉,且新奥燃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存在盗窃燃气行为;复写联我也没有进行修改。

**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赔偿**占经济损失1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恢复给**占供气;3、诉讼费由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16日,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保定市竞秀区吴庄村进行例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占使用的燃气表的阀门遭到破坏,处于强制开阀状态,该工作人员现场拆除了燃气表,并报警。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于2019年8月6日立案。目前该案还没有确定犯罪嫌疑人。一审庭审过程中,**占变更诉讼请求,将第一项诉讼请求金额增加至37,256元。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存在事实供用气合同法律关系。因**占家中的燃气表损坏,新奥公司工作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及时拆除,属于正当行为,不构成对**占权利损害。因此,**占因不能使用天然气而购买电采暖炉、安装工料费花费及电费的支出要求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承担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由于公安机关尚未确定**占家燃气被盗的犯罪嫌疑人,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在摘走**占家燃气表后,应当恢复**占家燃气供气。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恢复对原告**占家天然气供气;二、驳回原告**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366元,由原告**占负担326元,由被告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负担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院二审期间,**占提交2019年8月2日在江城派出所**占与薛东的通话录音及2019年8月2日在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的信息稽核部视频各一段。欲证明: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员工薛东要求**占交纳23000余元补偿款,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所述要求**占交纳补偿款并不属实,实则是以**占偷气、盗窃燃气为由交纳罚款。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质证认为,该两份证据可以证实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向**占催要过欠付的燃气款。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提交整改通知单一份。通知单显示基表数为0,计费器数为0。欲证明:**占提交的整改通知单不真实。**占质证认为,如果只是不一致,没有涂改,只能说明**占的二联和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首联不是一套,二联是新奥提供且有公章,我方无法作假,新奥首联有无数份,公章随意盖,而且二联上的笔迹完全一致真实有效,首联在用户签字处有涂改,我方二联在用户签字处无涂改。二审庭审中,**占称,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对燃气表应当尽到保护职责,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对自己的燃气表丢失负有100%的责任。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称,在安全排查中发现**占家的天然气表存在异常,表中读数显示负数,该事实可能产生安全隐患,在通知**占家属后将燃气表拆除,当时**占不在家,燃气表表芯被破坏可能导致燃气泄漏,危害公共安全。本院所查明的事实、采信的证据与一审无异。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应否承担**占因不能使用天然气而购买电采暖炉、安装工料费及电费的支出;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应否恢复**占家燃气供气。

关于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应否承担**占因不能使用天然气而购买电采暖炉、安装工料费及电费的支出。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占家中燃气表的阀门遭到破坏,处于强制开阀状态,且燃气表显示数据异常,工作人员现场拆除了燃气表并报警。新奥公司工作人员作为燃气检查专业人员,对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属于人为破坏、燃气表数据异常原因,有相对权威的判断能力和经验。工作人员及时拆除燃气表,属于正常的履行供气安全、保全证据的正当行为,不构成对**占权利的损害。**占因不能使用天然气而购买电采暖炉、安装工料费及电费的支出要求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承担于法无据,原审法院驳回**占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关于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应否恢复**占家燃气供气。本院认为,由于公安机关尚未确定**占家燃气被盗的犯罪嫌疑人,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占有违法违约行为,故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在摘走**占家燃气表后,应当恢复**占家燃气供气、继续履行供用气合同,待公安机关破获案件后再由犯罪分子承担相应的刑事及民事责任。故原审法院判令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恢复对原告**占家天然气供气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占、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双方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4元,由上诉人**占负担732元,由上诉人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负担73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牛   育   红

审 判 员  宋       平

审 判 员  马       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全翰书记员田益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