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河北鸿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02民初3157号
原告:河北鸿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风能街520号思源朗郡1号楼1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0196063XL。
法定代表人:刘素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军,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向阳南大街606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063100981N。
法定代表人:贺建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大壮,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鸿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鸿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鸿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2元,减半收取计1621元,由原告河北鸿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清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杨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