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占、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民申21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占,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向阳南大街606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贺建学,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占因与被申请人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民终4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占申请再审称,①申请人在二审立案时提交了调查申请书。直到二审判决下达都没答复,未调查收集。②9月17日开庭时,申请人对没有提前三天通知提出异议,并要求对调查申请书结果做出答复,审判员没有答复,申请人当日邮寄文信请求主办人回避,直到二审判决书下达也没答复,违反了民诉法第47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③申请人对9月17日询问笔录内容和申请人的辩论意见差距大没有签字,在9月19日邮寄文信并以有新的证据,事实、理由请求开庭审理,却并未开庭审理,剥夺了申请人辩论权利。④申请人在两审提出请求被申请人律师共同承担责任,两审判决遗漏申请人的诉求。依据民诉法第200条第5、7、9、11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公安机关调取的三份证据(1.被申请人反馈的燃气表存在阀门异常事件的分析报告,经生产厂家分析:基本判定为阀门处遭到外力破坏,使其无法达到密封作用,在表具关阀状态下仍可以用气。2.2019年8月6日江城派出所对被申请人公司员工孟子煜的询问笔录。3.江城派出所2020年3月30日出具《情况说明》:2019年8月6日,该所接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孟子煜报案称保定竞秀区江城乡吴庄村**占家燃气被盗,该所于当日立案,目前还没有确定犯罪嫌疑人),及2019年9月18日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保城管信答复访字【2019】11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等证据,对本案纠纷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明,在此基础上,对申请人主张侵权的全部诉求依法进行了认定和判决。申请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对其上诉事项以询问方式进行了审理,并在判决中逐一阐述不予支持的理由;经查庭审录像和卷宗材料,并没有发现违反法定程序之处;申请人的两审诉求中不包括请求被申请人律师共同承担责任,故两审判决亦不存在漏判问题。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占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牛世红

审判员  李京山

审判员  邢成思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聂文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