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占与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602民初926号

原告:**占,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定市竞秀区。

被告: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向阳南大街**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063100981N。

法定代表人:贺建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大壮,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占与被告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占、被告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大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2、请求法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恢复给原告供气;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7月16日下午,被告没事先通知原告,中断供气,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79条、第180条、第184条之规定。被告称原告盗气,但是至今5个多月也没有证明原告有盗气行为。使原告长时间没能供气,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冬天无法取暖。原告根据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新奥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正在刑事侦查当中,因此本案应当驳回原告起诉。原告欠付被告燃气费近万元,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原告所述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6日,被告的工作人员对保定市竞秀区吴庄村进行例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原告使用的燃气表的阀门遭到破坏,处于强制开阀状态,该工作人员现场拆除了燃气表,并报警。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于2019年8月6日立案。目前该案还没有确定犯罪嫌疑人。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第一项诉讼请求金额增加至37,256元。

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立案告知书及受案回执、情况说明等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供用气合同法律关系。因原告**占家中的燃气表损坏,被告新奥公司工作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并及时拆除,属于正常的履行供气安全、保全证据的正当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权利损害。因此,原告因不能使用天然气而购买电采暖炉、安装工料费花费及电费的支出要求被告承担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公安机关尚未确定原告**占家燃气被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尚无证据证明原告违法、违约,故被告在摘走原告家燃气表后,应当恢复原告**占家燃气供气、继续履行供用气合同。公安机关破获案件后再由犯罪分子承担相应的刑事及民事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恢复对原告**占家天然气供气;

二、驳回原告**占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366元,由原告**占负担326元,由被告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负担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苑 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