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占、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45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占,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向阳南大街**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063100981N。

法定代表人:贺建学,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占因与被申请人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民终4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占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裁定,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申请人立即恢复供气,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请求向保定市竞秀区江城派出所调取函告和书面材料。事实与理由:二审裁定认定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因此一审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却不敢说明是**占涉嫌刑事犯罪。刑事犯罪只能由人完成。一个民事纠纷案件,没有犯罪嫌疑人和刑事案件没有直接法律关系。**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向江城派出所调查取证。并在一审、二审开庭时向法庭说明“受案民警陈靖锋对**占说,**占和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关于天燃气供气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受案范围”并向法庭说明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材料,请求法院调查取证。二审法院没有调查核实,却选择性说查明**占到派出所做过笔录。与**占申请调查的事项背道而驰、大相径庭。二审法院即没有公安机关函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占有刑事犯罪,也没有组织质证,其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4项第5项之规定。2019年7月16日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在没有通知**占时,私自摘走**占使用并安装在街道上的天燃气表,中断供气,根据《合同法》第184条之规定,其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180条。使用天燃气供气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占要求恢复供气,其法律关系事实简单明了,却被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虚构成刑事案件。把新奥燃气公司出具的竞《江城》受案字(2019)1081号受案回执作为二审的唯一证据,却不能证明该证据和本案有什么刑事关联,也不能证明与**占有什么刑事关联,二审裁定故意违背事实,将无证明力的证据作为法律证据,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项,是错误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占家天然气被盗案件现仍在公安侦查阶段,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占的起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申请人**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占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宋新华

审判员  苏 晨

审判员  梁俊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平卫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