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盛锋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盛锋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德盛汇冷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828执384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盛锋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锋政通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于家沟小区7号楼3单元10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承德盛汇冷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汇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于家沟小区4号楼4单元41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承德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城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庙台沟。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关于盛锋政通限公司、盛汇公司与亿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5)围民初字第49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承德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0492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和解,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