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828执38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承德盛锋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于家沟小区7号楼3单元10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承德盛汇冷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于家沟小区4号楼4单元41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承德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庙台沟。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6)冀0828执38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承德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渔阳花园小区的4号楼1单元1101室、1201室、4号楼2单元1301室楼房一处,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承德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渔阳花园小区的4号楼1单元1101室、1201室、4号楼2单元1301室楼房一处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承德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渔阳花园小区的4号楼1单元1101室、1201室、4号楼2单元1301室楼房一处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