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盛锋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盛锋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上板城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3608号
原告***锋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于家沟小区7号楼3单元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056506545L。
法定代表人冷树锋,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良,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区上板城镇城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0000005150637。
法定代表人周延锋,职务监狱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锋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省上板城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锋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河北省上板城监狱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锋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省上板城监狱的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794.00元,由原告***锋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樊晓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荣利
书 记 员 赵子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