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08民初785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邯郸市润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
法定代表人:任红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邯郸市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年永美热电公司**楼
法定代表人:连维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维臣,男,195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邯郸市润田建材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反诉原告邯郸市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邯郸市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反诉费18088元,由反诉原告邯郸市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刘相合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喻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