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润田建材有限公司

***与邯郸市润田建材有限公司、**市尚德门窗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451号

原告:***,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庞辉,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润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85号。

法定代表人:任红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市尚德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滦南县城西工业区中大街南侧创新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晓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润田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市尚德门窗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董文秀

审判员  贾喜周

审判员  韩秋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史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