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商初字第00851-2号
原告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54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小红,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牛永辉,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国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大街585号华府园兰亭2单元1-3层。
法定代表人郝国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雪山,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国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将被告河北国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2015)临执字第xx号执行通知书中所确定的债权211111.91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理本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被告河北国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北国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2015)临执字第xx号执行通知书中所确定的债权211111.91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宋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