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04民初5425号
原告:河北皆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师范街4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河北皆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皆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皆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皆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河北皆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