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第524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曹妃甸区金路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区十里海中一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城县融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霍辛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唐山曹妃甸区金路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城县融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4)***第524号一案中,因法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下落,且当事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海县人民法院(2013)曹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安红旗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勇